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愿撤回对被告张**、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何*负担;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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