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愿撤回对被告张**、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何*负担;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杨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豪地亚诉被告天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某、郑*诉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攀枝**商贸部与凉山州**限责任公司、凉山**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与四川大湾**有限公司、四川巷**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洪雅置地房地**限公司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市锦城支公司与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任*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四川中**限公司、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有限公司与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