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晏**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晏大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晏大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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