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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雅**限公司与乐山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雅鑫活动房**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乐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雅**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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