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雅鑫活动房**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乐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雅**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宋*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潘**与乐山市联**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姚*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吴**与陈**、攀枝花市**限责任公司、攀枝花仕**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崔**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晏**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泸州市**有限公司与牟**、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陈**、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泸**业银行与被申请人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