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陈**、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4元(原告已全额预交),减半收取1402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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