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4元(原告已全额预交),减半收取1402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刘**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新**院有限公司与成都芙**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雅**限公司与乐山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黄*、四川省**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限公司自贡分行诉杨*、恒大地**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刘*甲诉被告杨**、杨**、刘*乙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晏**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泸州市**有限公司与牟**、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潘*、季春苗、周**、周**、成都**有限公司、成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