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黄*、四川省**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罗**申请执行四川洪**限责任公司、黄*一案,执行标的7523253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93-1号裁定,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限责任公司大**电站、花**电站的取水许可证进行查封。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7523253元,本次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限责任公司、黄**欠申请执行人罗**人民币7523253元及利息。

二、终结本院(2014)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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