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陈**、攀枝花市**限责任公司、攀枝花仕**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攀枝花仕**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在800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查封、扣押、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条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攀枝花仕**责任公司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新宏路10号1幢1楼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号共13套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或者其他产权过户。待本案审结后由本院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