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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心城区天行健身会所与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赖**因与被上诉人乐山市中心城区天行健身会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赖**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赖**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赖**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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