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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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