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四川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涉案的一辆型号为ZL30B-Ⅱ、主机编号为24525装载机采取保全措施。四川成**限公司自愿提供了其所有的川A952TR、川AZ2125两辆小型轿车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型号为ZL30B-Ⅱ、主机编号为24525的一辆装载机予以扣押;

二、对四川成**限公司提供的其所有的担保财产川A952TR、川AZ2125两辆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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