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易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马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代某甲与邓*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资阳市合兴盛汽车修理厂与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干初诉占罗斯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干**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瞿*与成都市**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邓*与林**、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