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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叠象街“假日网吧”内,趁被害人何*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网吧桌上充电的一部白色“vivo”(型号X5SL4G)手机偷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销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23元。

审理中,被告人退赃款2023元,发还失主何*。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何*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被害人何*的辨认笔录、网吧监控视频、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关于被盗窃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退还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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