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金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北城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薛*金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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