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锦**限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锦**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锦**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锦**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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