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四川省**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6200元。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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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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