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16年2月24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米易县林业局与申请人陈**、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6年2月23日经米易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由陈**、李**支付米易县林业局房屋租赁费从2016年1月到2016年6月30日,每月7520元,共计45120元,此款定于2016年6月1日以前支付。如逾期支付,应支付违约金6000元。
陈**、李**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腾空门市归还米易县林业局,并办理移交手续。如逾期办理移交手续,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
陈**、李**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一切费用,由陈**、李**自行向水、电公司结清。
双方不再为此事主张其它任何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林业局与申请人陈**、李**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