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朱**与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朱**与被告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本院安居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朱**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李**,被告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朱**诉称,2014年2月,被告尹**购买了原告罗**、朱**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安居区城市过境公路东段房屋一套。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后,还下欠人民币160000元未给付。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于同年同月25日将该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今欠到罗**售房尾款1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欠款人:尹**。2014年2月25日。”尔后,原告多次催收房款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60000元及资金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尹*红辩称,买卖房屋事实无异议。原告是委托中介公司卖房,房屋首付款以及尾款给中介的,该房款已付清,不存在尚欠房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原告罗**、朱**与被告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尹**以房屋成交价人民币210000元(实际房屋成交价人民币280000元)购买原告罗**、朱**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安居区城市过境公路东段房屋一套。同日,被告尹**向原告罗**、朱**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20000元,尚欠房款人民币160000元。同日下午,原告罗**、朱**与被告尹**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在被告尹**名下。后被告尹**向原告罗**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罗**售房尾款1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欠款人:尹**。2014年2月25日。”之后,原告罗**、朱**向被告尹**多次催收售房尾款未果。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则要求三个月内付清购房尾款。因双方各持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果。

上述证据,有原告提供的民事诉状,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存根,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欠条一张,被告提供的借款借据,还款清单,转帐凭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该房屋已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将房屋交付被告,被告尚欠房款未付,其行为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向原告支付其尚欠房款的义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朱**支付其尚欠购房款人民币160000元及其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2月25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中**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罗**、朱**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由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