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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拜**所有限公司诉余亚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拜**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被告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长沙拜**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2日签订了一份《拜特科技产品经销合同》后,原告按约向被告送达经销的产品。2015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长沙**技研究所渔药货款结算价人民币24800元”。原告多次催告支付该货款,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推脱。本案诉讼中被告支付了货款2300元,现尚欠22500元,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

被告余**承认尚欠原告货款22500元,但辩称无力立即支付全部货款,愿每月支付500元至付清时为止。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余**承认原告的诉讼诉讼请求,原告的请求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余*支付给原告长沙拜**所有限公司货款2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余**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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