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邓**、邓勇诉雨城区对岩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邓**、邓*因行政其他一案,不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城行初字第38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邓**、邓*以原起诉请求存在瑕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邓**、邓*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李**、邓**、邓*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起诉人李**、邓**、邓*撤回起诉。

三、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视为撤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