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邓**、邓*因行政其他一案,不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城行初字第38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邓**、邓*以原起诉请求存在瑕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邓**、邓*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李**、邓**、邓*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起诉人李**、邓**、邓*撤回起诉。
三、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视为撤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