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郑**与被告盐**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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