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蓬安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蓬安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蓬安兆**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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