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蓬安兆**有限公司与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蓬安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蓬安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蓬安兆**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