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为与被上诉人陈**、陈*、陈**,原审原告丹棱**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丹棱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