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方**、雅安**有限公司、丹棱**有限公司侵权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方**、雅安**有限公司、丹棱**有限公司侵权责任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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