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方**、雅安**有限公司、丹棱**有限公司侵权责任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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