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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邓*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邓**、邓*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初字第166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邓**、邓*上诉称:一审法院作出裁定的主要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但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应适用《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系错误适用法律。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是雨城区对岩镇对岩村村民李**去世后其承包地归属问题。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上诉人认为李**去世后其承包地的现有承包人应为上诉人,同时要求原审被告李**对上述土地停止侵权、返还相关土地承包合同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但一审裁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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