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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攀枝花**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攀枝花**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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