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攀枝花**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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