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锦**限公司诉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锦**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锦**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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