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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唐**、凉山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唐**、第三人凉山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32.00.00元,由原告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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