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某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桂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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