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生态**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生态**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陈**与王一×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范*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程**、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保**发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保**发有限公司与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保**发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保**发有限公司与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