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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态**务有限公司与田建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生态**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生态**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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