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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天津何**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吴**与被告天津何夫人国际**公司、天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天津何夫人国际**公司的注册地和办公地均在天津空港经济区综合保税区航空产业支持中心316、317室,被告天津何夫人国际**公司的注册地和办公地均在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天津**人民法院或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被告天津何夫人国际**公司的注册地为天津空港经济区综合保税区航空产业支持中心316、317室,被告天**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天津市**城水杉苑12-09。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一般管辖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名片只能证明何夫人进口酒水专卖超市的地址在天津市和平区,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二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市和平区,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二被告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二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津何夫人国际**公司、天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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