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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天津何**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何夫人国际**公司不服天津**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0006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何夫人国际**公司认为,其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滨海新区辖区,天津**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答辩认为,陈**作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现起诉上诉人要求返还借款,陈**一方为接收货币一方,陈**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区,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要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还款,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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