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诉被告张**、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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