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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天津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震诉被告天津聚能活力**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3月26日原、被告形成劳动关系,2015年4月30日被告单方强行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10269.5元、工资5136.9元、加班费14643.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中的被申请人为天津聚**限公司,而非原告起诉的被告,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人民币,退回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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