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哈尔**备总厂与被告中国石**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尔**备总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7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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