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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