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限公司与被告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5元,由原告天津**限公司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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