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群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中铁**有限公司、中铁**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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