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中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群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中铁**有限公司、中铁**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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