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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有限公司与单**、天津市**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单**、天津市**展有限公司因证照返还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单**、天津市**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管辖。主要理由:本案在天津市具有重大影响,依据法律规定,应移送至天津**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天津中**有限公司辩称,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系被上诉人起诉二上诉人证照返还纠纷,二上诉人主张本案在天津市具有重大影响,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故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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