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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周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京津铁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7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邱**在德州至哈尔滨K1546次旅客列车14号车厢内,将自己的外衣挂在12号座位旅客赵**挂在身旁衣帽钩上的外衣旁边作为掩护,趁赵**不备,窃取赵**挂在衣帽钩上的外衣内侧口袋内的人民币9200元。2015年3月27日邱**被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邱**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邱**退赔人民币九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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