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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天**开区祥鹏丽雅饰品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祥鹏丽雅饰品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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