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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与天津滨海**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刚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滨海**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2日、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刚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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