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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一与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一及委托代理人马超、刘*,被告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一诉称,由于结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非常薄弱,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并发生各种矛盾,后2015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不再与原告居住在一起,原告认为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高二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付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因原告在外有婚外情,也曾写下承诺书,现被告和家人都已经原谅了原告,双方虽存有矛盾,但并非是不可调和,现孩子尚小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希望原告能够回头,且夫妻感情也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高二。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因双方性格不和,感情基础薄弱,时常产生矛盾,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表示,双方感情一直较好,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被告婚外情所致,希望原告能够回头,对家庭及孩子负责,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对此均应倍加珍惜和爱护。婚后产生矛盾,均应妥善对待,冷静处理,生活中亦应相互尊重、互相忠实,多做对家庭有益的事情,遇有矛盾和分歧要加强沟通和交流。现被告认为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对此原告应予以充分考虑,坚持离婚欠妥,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一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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