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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下**民委员会与李景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蓟县下**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董*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王**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蓟县下**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蓟县下**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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