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蔚诉被告李**、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提起管辖异议申请,表示被告李**住址为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的事故车在中国人民财**市红桥支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市红桥支公司的住所地为天津市红桥区,天津**民法院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天津**民法院审理。经询,原告王*蔚、被告李**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陈述属实,同意该案件移送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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