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朗明**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朗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天**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天**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地在天津市和平区金之谷大厦1号楼22层01-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天**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地即住所地为天津市和平区金之谷大厦1号楼22层01-02。且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故被告天**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