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天津市分行与尹**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做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天津市分行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应履行给付欠款31106.12元及相应罚息、复利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将尹**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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