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天津市分行与叶**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天津市分行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天津市分行案款93495.06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及滞纳金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叶**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市分行案款93495.06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及滞纳金。经查,被执行人叶**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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