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做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天津市分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应履行给付欠款25693.34元及相应罚息、复利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将朱**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