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邸雪莹诉被告刘**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邸雪莹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邸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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