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七**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酒商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七**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七十二沽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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