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张*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丽执异立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复议人张*称,于2001年5月31日以王**的名义购买天津市北辰区万达新城普发里X-X-XXX号房产,该房产为申请复议人所有。2015年4月王**到该房产处要求接收房产,称法院已将该房产执行至其名下。陈*、王**、王**通过诉讼手段侵占了张*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和第三人认为,申请执行受理之后至执行终结完成前的时限,张*才能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如果已经执行完结,依据法律规定,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可以申诉或者起诉。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应于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现该标的已经执行终结,故案外人无权提出本执行异议。其权利受到的损失,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故以(2015)丽执异立字第1号执行裁定驳回张*异议。

本院查明,王**与陈*借款纠纷一案,经天津**民法院(2011)丽*初字第3939号民事调解:一、陈*偿还原告王**借款人民币175万元。给付期限:陈*于2011年12月1日前给付王**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余款75万元陈*于2012年1月31日付清。二、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陈*负担。因陈*未履行调解书,王**向天津**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王**和陈*达成和解协议:一、陈*应给付王**借款人民币1750000元,承担诉讼费10275元,执行费19900元。二、陈*愿以其爱人王**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万达新城普发里X-X-XXX号房屋一套折抵欠王**的借款人民币1750000元,逾期利息王**自愿放弃。三、陈*协助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四、诉讼费10275元由申请执行人王**承担,执行费19900元由陈*承担。

另查明,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2年8月6日经天津**民法院执结结案。张*于2015年10月向天津**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张*与陈*、王**、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应于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现该执行标的已经执行终结,张*提出请求的时间超出了执行异议申请的法定期限。张*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应通过其他合法救济途径解决。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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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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